民进宁夏区委会反映,电动行李箱作为新晋“代步神器”,吸引了不少人的目光。机场、火车站等地可见越来越多的旅客使用“代步神器”电动行李箱,甚至有人坐着电动行李箱“飞驰”在马路上,安全隐患不小。从法律角度来说,电动行李箱既不属于机动车,也不属于非机动车,不能作为代步工具在道路上行驶,电动行李箱上路属于交通违法行为。并且,电动行李箱使用的锂电池,充放电速度快、容量大,但其耐过充、放电性能较差,在过充、短路情况下,很容易引发火灾甚至爆炸。在托运过程中,电动行李箱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各种外力作用,增加了安全风险。
为此,民进宁夏区委会建议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需及时补充电动行李箱相关内容,明确规定其不能作为代步工具在道路上行驶,只能在封闭的小区道路、广场、室内场馆等情况下使用。如果发生交通事故,属于交通违法行为,需承担相应责任。航空公司、火车站、高铁站需对电动行李箱的尺寸、重量、锂电池的锂含量、额定能量值等作出明确规定,并通过官方渠道发出通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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